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促进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2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提高我市门诊统筹费用结算额度及加强门诊统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门诊统筹费用结算额度
本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大学校区、海岛机构除外)服务人群各年龄组的人均结算额度按15%左右幅度上调,调整后的组群人均结算额度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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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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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区间(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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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结算额度(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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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结算额度(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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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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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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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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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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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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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3,26-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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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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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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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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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3-52,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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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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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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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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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64,81,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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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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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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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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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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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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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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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门诊统筹管理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门诊统筹签约率
门诊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扩大医保受益面;有利于整体调控卫生资源,提高保障绩效;有利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是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结合我市社区医生团队式服务试点,不断提高参保人门诊统筹签约率。
(二)推进基层首诊,逐步形成分级诊疗秩序
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是国家“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要求,也是我市门诊统筹的工作重心之所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在全市营造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就医氛围,科学合理用好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三)提高能力建设,科学管理基金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管理预警机制,重点对年就诊频次、年累计医疗费用及单次就诊费用较高等行为进行监管,并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
(四)规范服务管理,提升门诊统筹服务水平
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我市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标准,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积极开展健康管理,用活健康档案,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防治。加强对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使用的管理,配备满足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系统,实现对参保人重复就医、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查询及统计功能。充分利用上级协议医院的力量,不断提升门诊统筹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