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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办法出台

文章来源: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17 0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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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鄂政发[1999]57号),我们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政策正式出台。12月16日,己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此政策亮点:一是退休人员免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异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但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退休享受待遇的,在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是最高支付限额上调到50万。职工基本医保及大病医疗保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三是调高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分两档计入:60-73岁由原来的3.7%调至3.8%,新设74岁及以上按4%计入;
  四是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缴费费率由6%调整至8%,个人2%不变;大病保险费每人每年由80元调至100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市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医保局 王杏春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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