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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文件

文章来源:十堰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12-16 15: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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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解决好老有所养日益紧迫地摆在了各级党委和政府面前。按照人口老龄化国际标准,我市早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速度快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13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50.91万,占总人口的15.15%,其中十堰城区老年人口14.42万,占城区总人口的17.52%,按照老年人口年均增长0.8-1个点比率的规律计算,预计到2015年、2020年,全市和十堰城区老年人口将分别达到17%、19%和21%、23%以上。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先后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90%居家养老、5%社区养老、5%机构养老的“9055”社会化养老服务格局,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结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所有城市社区全面建立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日间托老、短期寄养)等服务设施,90%以上的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站),达到每个社区建有1处养老设施,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床位达2.5万张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50张以上。
  《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养老用地建设规划。各地在制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城区1个街道或中心社区建设1处200张左右床位规模的养老机构设施标准,选择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城市社区,统一规划设置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凡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改造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给社区无偿使用;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配套标准落实养老建筑设施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负责按照配套标准核发养老建筑设施用房产权证书,民政部门负责按照配套标准对养老建筑设施进行审核验收;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2015年12月底前,各县市及武当山特区要编制完成《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2014——2030年)》。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精细化了财政支持补贴标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8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重点针对分散居住的“三无”老人、失独老人、享受低保的高龄老人等经济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每人每天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养老服务;要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生活困境、完全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每人每天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护理服务;对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改造或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收住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其他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给予运营补贴。要建立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方法、程序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完善工作机构与工作岗位。各县市区要加快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指导中心,乡镇(街办)养老服务业管理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及农村养老服务站。各村、社区要全面建立老年人协会及其专业(小区)分会,实现老年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承担特殊困难老人电子呼叫服务费。“加快建立‘12349’、‘95081’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居家养老电子呼叫全覆盖;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失独、失能、高龄等困难老人提供‘一键通’呼叫服务。”(十堰市民政局 蒋道国 罗晓 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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