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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武汉市: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文章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04 12: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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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加生育保险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并还在持续缴费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三、参保人员进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什么待遇?
  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及个人结算办法
  首次产检费用共185元,在妇幼保健院(站)进行,产后访视共30元,由社区卫生保健院上门完成医院等级项目标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门诊产前检查515元515元515元顺产1300元1500元1800元助娩产1600元2000元2500元剖宫产2600元3100元3900元人工引产1100元1350元1700元人工流产门
  诊290元330元400元住
  院600元740元900元1)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计算。
  (2)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费用与定点医院结算;超过限额部分自付。
  (3)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结算。费用低于定额(含)时,个人免费;费用高于定额时,个人自付30%。计划
  生育手术费项目和标准
  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四、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的核算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生育的即顺产,产假为98日(2013年6月1日之后生产的);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日。
  3、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
  贴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护理假津贴的必要条件。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护理假天数
  五、那些情况可以办理生育现金费用报销?
  以下情况由个人先行垫付后再进行现金报销:(1)长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生育时垫支现金,生育完成后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销;(2)、生育合并症及并发症:存在合并症、并发症的,全额垫付现金,到市医保中心报销;(3)经市医保中心确认需转非定点医院的,全额垫付现金,再在市医保中心报销。
  六、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如何在定点医院结算?
  参保人员需要进行生育分娩、流(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时,需提前到单位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相关登记,然后凭登记表到选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后可便可直接按生育保险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七、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哪些生育医疗费?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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