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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关于推进广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发〔2014〕61号)

文章来源:广西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1-06 1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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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民发〔2014〕6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精神,现就我区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目的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以构建我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为目标;以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强化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保险意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加强养老服务环境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加快广西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通过政府补贴保险费等政策,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养老机构运行风险,为养老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吸引保险公司、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政府部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养老保障水平。
  (二)覆盖基本、统一投保。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管理水平,实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以保障在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城镇“三无”老人、低收入家庭困难老人、光荣院老年优抚对象等群体为基本,逐步补贴全区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实行低保费、保基本、广覆盖,涵盖养老服务面临的基本风险,确保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意外风险保障。全区实行统一的保险合同、基准费率、赔付标准和服务标准,通过公开招标保险机构,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内容更为规范,保险费用更趋合理,确保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共同受益。
  (三)市场运作、依法操作。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和作用,以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充分挖掘公司经营的主动性、积极性,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风险的有效规避。恪守投保自愿和诚实守信原则。严格遵循依法合规要求,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订立、承保与理赔等程序均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要求。
  (四)公益为重、强化管理。实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保险公司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积极赔付”,主动融入养老机构的经营活动中把控风险,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养老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风险教育,切实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控制消除风险隐患。
  三、投保人和保险对象
  凡经我区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均可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含社会福利院、托老所、光荣院、老年公寓、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对象是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新成立的养老机构可在成立后及时投保。
  四、保险责任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一)人身意外伤害或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机构区域范围内依规接受养老服务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二)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五、保险费用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按养老机构投保的实际入住老人数计算保费。养老机构中属政府保基本的服务对象的责任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保费按年度缴纳,由政府部门承担,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他服务对象可以按月投保,实时缴纳保费,试行动态参保,民政部门依据养老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入住老人数及保险期限给予保费补贴。
  探索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建立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赔付率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具体的费率浮动办法由民政部门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
  六、投保方式
  为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运用保险工具降低运营风险,便于管理和指导,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采取全区统一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各养老机构作为投保人直接投保,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七、职责分工
  (一)民政、老龄工作部门
  民政、老龄工作部门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强对养老机构安全运营的业务指导和执行督管,积极引导养老机构筹资参加责任保险,督促养老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组织工作,督促养老机构如实填写床位及入住老人情况。定期对保险方案、理赔服务进行评估,形成长效评估与退出机制。做好本年度的补贴资金预算,确保按期支付保费补贴,加强对保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会同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保险意识。
  (二)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点,积极进行产品创新。监督、指导公司参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督促公司建立规范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承保和理赔程序,切实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承保及理赔工作。密切关注保险公司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中的经营情况,指导加强诚信建设,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指导保险公司建立承保理赔信息数据库,阶段性分析责任事故原因,定期通报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引导保险公司加强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充分运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养老机构服务风险。
  (三)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负责如实申报投保信息。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积极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在岗人员和老年人的安全意识。认真开展责任事故预防管理,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定期安全检查,切实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接受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安全服务改进措施建议,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积极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和取证,提出意外责任伤害事件索赔申请后,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兑现。引导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四)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负责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求。定期对养老机构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对责任风险进行评估,及时指出隐患和不足,向养老机构提出风险管理及安全服务改进措施建议。定期为养老机构提供安全管理、事故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升投保养老机构的事故防范能力。加强理赔工作管理,及时做好责任事故认定,建立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提高赔付效率。强化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协助养老机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定期核算,建立承保理赔信息数据库,及时将承保理赔情况向民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反馈,定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率。根据承保理赔情况及养老服务特点,积极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丰富保障内容,完善运行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民政、老龄工作部门及保险行业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结合属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投保工作,做好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动员布置和情况通报工作,推动实现广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在养老机构的全覆盖。
  (二)积极宣传,加强协作
  民政、老龄工作部门和保险行业要积极宣传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加强相关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养老机构的保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民政部门和保险行业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逐步建立有效的纠纷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协调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和保险服务业深层次合作。
  (三)落实资金,强化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应按期汇总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参保信息上报自治区民政厅,便于及时核拨保费补贴,并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配套资金预算依据。相关保险费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严格审核保险赔偿金支付对象,严禁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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