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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清远市2015年上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的调整说明

文章来源: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08 17: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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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远市2015年上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的调整说明
  一、调整的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三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789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08元。
  二、此次调整与以往对比有什么不同
  统一了各个险种的缴费基数下限,跟以往相对比,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农民工政策。以前清远企业用工分两种缴费方法,一种是一般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另一种是农民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此次调整后两者按统一基数和比例缴费。
  三、对参保人的影响
  对于原来按一般职工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员影响不大,待遇按原办法支付,原来每月五险合计最低缴费金额为267.64元,调整后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266.33,每个月的缴费金额比原来的少了1.31元。对于原来按农民工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原来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128元,调整后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266.33,每个月的缴费金额比原来的多138.33元。但是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相应的农民工的待遇也大幅提高,各险种待遇均与一般职工相同。以医保为例,原来的农民工医保没有每个月的个人账户金额,调整后每月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把个人账户金额划入社保卡,同时在职人员本地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变为8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由原来的74664元变为年度实际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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