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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文章来源: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0-28 13: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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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1. 《印发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9〕32号);
  2. 《关于贯彻〈印发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清人社〔2009〕33号)。
  二、 经办部门及权限
  1.经办部门:医疗保险科(股)
  2.业务权限:本业务实行受理、审核、复核三级权限管理
  三、受理范围
  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四、受理材料
  1基本材料:
  1.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1.2分娩人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4待遇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5待遇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他材料:
  2.1如需申报生育住院费用的需提供收费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累计清单;
  2.2如属于门诊流产的,需提供收费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
  2.3如需申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收费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
  2.4如需划拨至其他账户的,提供参保职工本人或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存折或借记卡的账号(卡号)复印件;
  2.5如需要计入异地生育保险参保记录才可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异地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参保书面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及要求
  1.受理岗位对申报生育待遇材料初审无误予以通过后,出具《生育待遇受理回执》交申办人,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医审岗位。初审不通过的,出具《生育待遇不受理告知书》。
  2.医审岗位对申报的生育待遇材料审核无误予以通过后,在《生育保险费用审核表》上填写审核结果,并将相关资料移交受理岗位。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受理岗位根据医审岗位审核结果进行信息录入,并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一起交审核岗位。
  4.审核无误予以通过后移交复核岗位,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5.复核无误后予以通过,并在《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加具意见。社保部门、申办人各执一份,复核不通过的逐级退回。
  6.复核岗位每月生成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台账。
  7. 业务处理完毕后,科(股)室人员按《档案管理业务规程》进行影像化处理,并分类、打包、移交。
  六、注意事项
  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的25日,25日后受理的归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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