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是什么?

文章来源:南宁医保 发布日期:2021-11-03 16:24:45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获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人员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待遇标准是多少呢?现在就跟着医保君一起了解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吧!

一、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扣除。

其中获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的职工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不设立起付线标准。

二、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最高支付限

温馨提示: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支付。

以陆阿姨为例

她可以报多少钱呢?

陆阿姨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享受医疗退休待遇,今年年初获得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在南宁市某市三级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共计300元,其中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200元,按照南宁市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0×75%-100(起付线)﹦50元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南宁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