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门急诊医保 待遇如何设定?
答:在职职工一年内门急诊就医 所发生的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 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 诊自负段标准,门急诊自负段标 准为1500元。
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 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44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 的,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 加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 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 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
45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 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 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 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
另外,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 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原在 职“中一”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 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三级医 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在职职工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的医疗费用 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 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