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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门诊急诊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1-11 08: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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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2015年居民医保门急诊待遇为: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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