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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清远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业务操作规程

文章来源: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0-28 13: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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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1.《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清府〔2001〕70号);
  2.《印发〈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清远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1〕50号);
  3.《颁发清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清府〔2004〕177号);
  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4号)。
  二、1、经办部门及权限
  1.经办部门:医疗保险科
  2.业务权限:本业务实行受理、审核、复核三级权限管理
  三、受理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四、办理流程及要求
  1.受理岗位每月生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明细及台账交审核岗位。
  2.审核无误后予以通过交复核岗位,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复核无误后予以通过报分管局长审批,不通过的逐级退回。
  4. 业务处理完毕后,科(股)室人员按《档案管理业务规程》进行影像化处理,并分类、打包、移交。
  五、注意事项
  异地定居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划拨到本人提供的金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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