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4号);
2.《印发清远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6〕79号);
3.《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6号)。
二、经办部门及权限
1.经办部门:医疗保险科(股)
2.业务权限:申请到异地联网协议服务医疗机构住院的业务实行受理、审核二级权限管理;申请到异地非联网协议服务医疗机构住院的业务实行受理一级权限管理。
三、受理范围
清远市城镇职工、农民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四、受理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转院的提供本地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清远市医疗保险转院诊治申请表》;
3.申请到非联网异地医院的填写《清远市医疗保险异地住院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及要求
1.受理岗位对个人申请到异地非联网协议服务医疗机构住院的《清远市医疗保险异地住院申请表》等资料进行初审,通过的予以受理。不通过的不予受理。
2.受理岗位对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同意转院到异地非联网协议服务医疗机构住院的《清远市医疗保险转院诊治申请表》等资料进行初审,通过的予以受理。不通过的不予受理。
3.受理岗位对个人申请到异地联网协议服务医疗机构住院的资料进行初审,通过的予以受理,同时打印《清远市医疗保险异地住院登记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审核岗位,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审核岗位审核无误的予以通过,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4.受理岗位对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同意转院到异地联网协议服务医疗机构住院的《清远市医疗保险转院诊治申请表》等资料进行初审,通过的予以受理,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同时打印《清远市医疗保险异地住院登记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审核岗位;审核岗位审核无误的予以通过,不通过的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