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和县出台了《泰和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标志着泰和县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正式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该县2011年开展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
缴费档次更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规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力度更大。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基本补贴。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在基本补贴3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参保人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政府为城乡重度残疾人(1-2级,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为依据)代缴每人每年100元保险费。
基础养老金提高。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我省在2015年将在70元的标准上再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80元。
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实行火化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元。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有关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接续按省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