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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昌吉市:关于完善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昌州人社发〔2015〕16号)

文章来源: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27 08: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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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州人社发〔2015〕16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为了完善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结合我州实际,经研究,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并提高部分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具体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自治州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为产假期间。
  二、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生育以及计划生育产假等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单位职工参保后怀孕并符合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参保职工未能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和医疗补助待遇,由单位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向职工支付。
  四、根据自治区《关于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后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劳社函字〔2008〕165号)精神,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后的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参保用人单位(州、县(市)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期间未停发工资的,生育津贴可由州、县(市)社保局返还当地财政部门)。
  五、职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再次怀孕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支付,不限次数。
  六、提高参保职工部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标准
  1、顺产费用标准由1500元提高至2000元
  2、助娩产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
  3、剖宫产费用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标准
  1、不满4个月引产费用标准由300元提高到500元,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2、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费用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1200元;
  3、放宫内节育器手术费用标准由60元提高到200元;
  4、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费用标准由60元提高到200元;
  5、输卵管吻合复通手术费用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6、输精管结扎手术费用由200元提高到400元;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按相应标准的50%享受待遇。
  七、原确定的1200元产前检查费用改为包干使用。
  八、为提高生育保险服务水平,完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推进生育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本通知从2015年1月起执行。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年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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