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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昌吉市: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5〕60号)

文章来源: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0-14 14: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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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政办发〔2015〕60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新政发〔2013〕1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对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出以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6年成年人人均筹资标准达到570元/年,其中:个人缴费由120元/年提高到180元/年,财政补贴390元/年;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人均450元/年,其中:个人缴费由20元/年提高到60元/年,财政补贴390元/年。2016年各类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下: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为570元/年

1.居民个人每年缴费从120元提高到180元,各级财政补助39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到9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390元提高至48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到9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390元提高至480元;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到9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390元提高到480元。

(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学龄前儿童筹资标准为450元/年

1.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从20元提高到60元,各级财政补助390元;

2.低保家庭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个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到3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390元提高到42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等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每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到3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390元提高到420元。

(三)困难群体缴费补助

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保。

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调整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方式,将现行的住院报销比例由 “分级、分段、累加支付”(起付线至1.5万元以内的报销65%,1.5万元—3.5万元报销70%,3.5万元—5万元的报销75%),调整为按医院级别进行“分级支付”(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对转往自治州统筹区域外、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在相应的报销比例上降低10%,转往自治区以外省市就医的在相应报销比例上降15%。同时要加强对异地就医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自治州异地就医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异地就医程序,严格异地就医行为。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5万元提高至8万元,与我州城镇职工、新农合政策一致。

三、建立城镇居民大病门诊统筹

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5种大病门诊治疗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3000元。

原制定的大中专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按10元标准,其他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划入个人医保卡的门诊和药店就医购药政策不再执行。

四、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正常增长机制

根据自治州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每1—2年对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与各级财政补贴每年增长相适应,不断增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总量,提高基金保障能力,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

抄送:州党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昌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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