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期盼越来越多,希望得到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为此,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拟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拟调整政策的内容公布,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我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至3月6日。
电子邮箱:1740827869@qq.com,传真电话:2128998
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拟调整的内容(征求意见稿)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拟调整的内容
一、从2015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80%提高至9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人日次最高支付限额由20元提高至30元、个人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提高至150元。
二、从2015年度1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8699元降为18000元,年度最高赔付限额由112194元提高至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