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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梅州市: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92号)

文章来源: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9-15 21: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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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梅市人社〔2015〕92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5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调整比例

按照我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12.45%进行调整,即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调整前领取标准的12.45%定比计算调整额。

2015年7月1日起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所涉及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梅州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调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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