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老龄办〔2015〕 2号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公室):
现将《安阳市城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安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报表
2.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面积评估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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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
安阳市城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
(试 行)
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安政文〔2014〕20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安政办〔201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安阳市城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办法:
一、补贴的条件
申请政府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安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常餐饮、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家政、法律咨询、文体活动、代买代购、日间托养等服务的各级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必须同时设置有文体活动室、厨房和餐厅、日间休息室。日间休息室床位不少于6张。
(三)拟申请补贴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应为合法的永久性建筑物。
二、补贴的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相关部门验收和评估后,享受政府拨付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市财政和各区财政按照5:5分担比例给予5万元建设补贴,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运营补贴。两项补贴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办提出,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二)享受过“市级居家养老工作示范点”一次性市财政奖补资金的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条件后,不再享受建设补贴,只可申请运营补贴。
(三)有条件的区,可在市级两项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两项补贴标准,由各区财政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补贴。
四、补贴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填写安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向所在区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申请报告。
(二)各区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公室)在接受申请后,应在每年8月份与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申请单位服务内容、运营面积进行统一评估验收。审核同意后于9月15日前上报市老龄办。
(三)市老龄办在收到各区申报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后,应于10月底之前联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验收。
五、补贴的使用
(一)获得政府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将两项补贴用于本机构设施建设、办公开支、业务培训、设备的购买和维修、水电气暖费用、无障碍设施改造等与本机构建设、运营相关的事务,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公室)提交1份本机构资金使用报告。
(二)获得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获得建设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改变机构房屋的居家养老服务用途,如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应主动将已获得的运营补贴退还给本区财政部门,不主动退还的,各区财政部门应采用法律途径予以强制追回。
六、补贴的管理
(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是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各区民政局、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公室)是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是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的经办和监管部门。
(二)市老龄办应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列好下年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本年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下拨各区财政局。
(四)各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公室)共同负责对本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纳入市本级和各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违者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各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管理和使用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市相应部门备案。
(二)市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按照每年3万元安排,各区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参照解决。
(三)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安阳市老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