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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47号)

文章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3-24 20: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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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待遇 缴费 通知

甬人社发〔2015〕47号

​ZJBC13—2015—0011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1档从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2档从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3档从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1档70180元,2档53180元,3档3618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三、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

附件:市辖各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6日

抄送: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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