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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重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零星报销问题的批复》政策问答(甬人社发〔2014〕168号)

文章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05 16: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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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重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零星报销问题的批复》政策问答
  (zjbc13—2014—0027甬人社发〔2014〕168号)—医保处
  一、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的参保人员,同时在市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怎样享受医保待遇?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的参保人员,同时在市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由个人选择享受其中一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移居上海,享受移居地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补助的,哪些医疗费用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1、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资金(即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
  2、医疗互助帮困资金支付后的差额部分医疗费,
  并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可按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三、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重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零星报销问题的批复的实施时间?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按医疗机构医疗费票据结算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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