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人社发〔2011〕402号
淮 财 社〔2011〕 96 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以下称《通知》),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克服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困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基本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现应保尽保。
二、范围对象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二)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三)参照执行对象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2、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3、曾参加过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前已按我省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我市城镇户籍人员。
(四)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是指2003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三、补缴流程
(一)申请。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由本人(委托他人的应出具书面委托)到户籍所在社区(村)的劳动保障站(所)填写《淮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审核表》)并提供相应材料,也可直接到当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科办理。劳动保障站(所)对其《申请审核表》和相应材料初审后,将材料统一报至人社部门养老保险科。
(二)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补缴人《申请审核表》和相应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补缴条件。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申请,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
申请补缴人中部分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填写《淮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附件2,以下称《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原始档案资料审核后签署意见。
(三)建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行政部门审核的《申请审核表》,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并将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类材料(《申请审核表》、《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其他材料)归集,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档案(电子和纸质)。
(四)缴费。符合补缴条件的申请补缴人持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向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计发。申请补缴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统一规定的《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附件3)计发基本养老金,填写《淮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待遇审核表》(附件4,以下简称《待遇审核表》),实行社会化发放。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从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发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淮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待遇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为已核算待遇人员发放《职工退休养老证》。
(七)管理。申请人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一并缴纳退管服务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享受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纸质社会保险档案移交到退管服务中心。
四、身份认定和材料准备
(一)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有完整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没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二)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国有企业(含外省(市)国有企业)从事“五七工”、“家属工”的原始资料,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合同或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三)关于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认定。1996年1月1日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相关原始档案材料。
(四)关于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身份的认定。是指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5]69号)规定的对象。
(五)关于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料、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凭证等资料。
(六)申请补缴人提供的基本材料。申请补缴人需提供2003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的户口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张。
五、补缴办法和待遇计发
(一)补缴办法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53590元后。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2、201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可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一次性补缴53590元。
3、符合补缴条件的未到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当前参保缴费时点起往前推算,并按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标准,视同当年到帐,但不建立个人帐户。以后正常参保缴费,按照我省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基本养老金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二)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省统一标准执行。如1986年12月3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每年发给30元的标准加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到月)。
本次补缴对象中一次性补缴15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有领取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
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本次补缴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六、分工职责
(一)成立工作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各区人社局(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局养老保险处、劳动关系处、仲裁处、工资福利处、社保经办机构、农保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此项任务的总体责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此项任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养老保险处。
(二)明确分工职责。由局养老保险处牵头,社保管理处、征缴中心具体负责落实。
(三)实行便民服务。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大厅开设专门窗口、配备工作人员,专门办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请、审核、计发等工作,为申请补缴人提供快捷服务。
(四)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分工职责。
七、时间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8月)。学习政策,提高认识,吃透精神。转发《通知》,拟定实施方案,召开县区会议,印制相关表册,开发应用程序等。各部门按分工职责进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9月)。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平台,广泛宣传政策,特别是通过社区人社保障平台宣传发动,尽可能地让更多的对象知晓此项政策。
(三)贯彻实施阶段(9月—12月)。在工作准备阶段完成后,各地、各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更好更快地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八、督促检查
(一)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基本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快推进这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此项工作的沟通联系,设定联系人,建立工作进度周报制度,于每周五下班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九、其他事项
(一)设计流程。根据快捷高效便民服务的要求,保证顺利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按照补缴流程,设置相应窗口,配备相应人员,抓住重点难点环节,高效处理各项事务。
(二)印制表册。按照需要,设计和印制相关宣传资料、证表卡册。
(三)程序开发。按照政策精神,经办机构要组织应用程序开发设计,为顺利完成此项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
(四)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此项工作需要,加强领导、完善服务,调整和设置窗口、配备工作人员、优化工作流程、简化业务手续,确保顺利完成这一阶段性任务。
附件:
1、淮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2、淮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
3、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4、淮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审核表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 安 市 财 政 局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未参保 集体企业 实施方案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印发
附件1:
淮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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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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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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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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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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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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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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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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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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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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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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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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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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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符合苏人社〔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文件规定条件,现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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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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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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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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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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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申请人填写审批表的同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原用人单位现已不存在的或单位在外省(市),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可以不填;
3、此表一式三份,由社保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一份,档案留存一份。
附件2:
淮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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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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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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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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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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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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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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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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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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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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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申请人填写审核表时,须和申请审核表一起填报,并提供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的相关手续原始件;
2、此表一式三份,由社保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一份,档案留存一份。
附件3:
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基本
养老金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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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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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水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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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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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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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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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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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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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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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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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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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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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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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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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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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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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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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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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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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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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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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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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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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7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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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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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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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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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8
|
|
68
|
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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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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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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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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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淮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退休人员待遇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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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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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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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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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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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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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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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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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费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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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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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享受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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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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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加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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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享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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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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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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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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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 从 年 月退休,从 年 月起享受养老金,每月 元。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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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由社保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一份,档案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