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生育保险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

文章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03 16:29:13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孕期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系参保人员在因生育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中,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二、《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指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指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加项目,但不得删减。
  三、各地应充分考虑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科学严谨对产前检查费用进行测算,原则上采用按孕次限额支付的办法,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四、协议医疗机构提供的产前检查服务费用,已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各地要加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审核,防止医疗机构减少必需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31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
  常规项目: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
  备查项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阴道分泌物检查、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广东省: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潮州市: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人社〔2014〕265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9号) 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民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20号 江门市: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 广东省: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关于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移交广州市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穗人社函〔2014〕2719号)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03号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江门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正式发布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