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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正式发布

文章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03 13: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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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贯彻意见》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授权,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2015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2015年7月1日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具体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详见附表1。
  二、生育津贴发放办法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贯彻意见》,我市生育保险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具体生育津贴计算标准详见附表2。
  生育津贴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向职工出具生育津贴支付凭证。
  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生育津贴归垫财政专户。
  三、实施时间
  《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应自2015年1月1日起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自2015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附表1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情况表
缴费情况
费用类别
就医类型
基金支付比例
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
累计参保满1年
生育
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100%
--
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00%
--
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60%
按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
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60%
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
100%
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50%
3000
计划生育手术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申请现金报销的
100%
参照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
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100%
按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
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30%
按我市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
按上述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执行。
职工未就业配偶
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
 
    
 
附表2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情况表
 
假期类型
假期天数
计算公式
女职工产假
顺产的
98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难产的
98天+30天=128天
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15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42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2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
21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7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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