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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关于做好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5〕217号)

文章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5-28 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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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人社发〔2015〕21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海区委组织部、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第203号令》)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以下简称《江门市贯彻意见》)的规定,现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足额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应按《省政府第203号令》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省政府第203号令》的规定,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逐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省政府第203号令》的规定统一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到属地地税局逐月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单位可通过直接到地税部门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两种方式,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办理新增申报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若所有员工均未参加生育保险,需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增加核定生育保险费险种,然后上门或网上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补缴托收办法。从2015年6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新申报缴费成功的机关、事业单位,若未按规定缴纳从今年1月开始的生育保险费,可持本单位生育保险补缴申请书及补缴人员明细,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到属地社保局办理今年1月起的生育保险费补缴托收手续,按期缴费成功的不作补缴欠费处理。
  二、做好过渡期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服务工作
  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过渡期,期间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职工,可按《省政府第203号令》和《江门市贯彻意见》的规定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发放手续。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未公布前,我市所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视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统一按已办理确认手续的支付比例和标准结算。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待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定额公布后,再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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