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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我市明确生育保险新政执行有关规定

文章来源: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3-30 1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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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新政今年1月1日起已实施。为保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落实,市人社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新政执行中的有关规定,包括生育保险与医保、计生政策如何衔接,生育、医保基金分别支付哪些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到哪个经办机构结算报销等。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介绍,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省人社厅文件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女性退休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另外,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上环、取环、引产等基本项目的医疗费用,生育和医保基金均不予支付。
  为做好生育与医保政策的衔接,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划分,市人社局通知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其它期间产生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手术或出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如果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住院分娩(含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另行支付。如果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按照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另外,根据生育保险新政,新生儿出生七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调整为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通知同时明确,部省属等驻镇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由市社保征缴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统一基金征缴。
  据了解,为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新政,市人社局正牵头财政、卫生等部门及相关医院,研究提高住院分娩报销等具体结算标准。同时,市社保征缴中心加紧组织实施,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驻镇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登记缴费工作。市社保支付中心、市医保结算中心加强与计生及医院的协作,做好生育、医保、计生等相关政策的衔接,保证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市人社信息中心按照新政要求及时调整信息系统,为生育医疗费用实现持卡结算提供支持。
  (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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