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94号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对生育保险政策将做出相应的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参保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政策调整后,制度覆盖范围将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国人。
二是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下降至0.5%。为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综合考虑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将由0.6%下降至0.5%。生育保险费仍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是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新政策一方面是将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由原来的二项扩展到六项内容。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基准上调至98天;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增设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规定。另一方面是在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上,明确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是明确了生育津贴发放问题。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医疗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