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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入住养老院怎样选择监护人

文章来源:《中老年时报》 作者:庞津昆 发布日期: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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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或民政部门选
  近日,读者杨大娘通过“小燕热线”询问:她是一名孤老,身边无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朋友,打算住养老院时,养老院要求她提供一名监护人才能签订入住协议,谁可以做她的监护人?监护人需负哪些监护职责?
  记者调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范亚楠律师答,孤老杨大娘若身边无近亲属和与她关系密切、愿意承担其监护责任的个人的话,依据去年7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杨大娘属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从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中选定一个能信任的人,作为她入住养老院和日后丧失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并替她与养老院签订入住协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杨大娘(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除为杨大娘的利益外,不得处理杨大娘的财产;在杨大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当杨大娘失智时,被选定的监护人负有保护杨大娘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的监护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选定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杨大娘(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给杨大娘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被选定的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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