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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我市修订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公务员 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三项规定

文章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20 2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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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出台了新的《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日照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25%筹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期缴纳,经参保人员同意,大额医疗救助金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没有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仍按原渠道缴纳。对于参保人员住院和特病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15万元至25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此外,从大额医疗救助结余基金中划拨部分资金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规定支付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累计超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筹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筹集资金,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主要对于企业参保职工住院和特病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补偿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进行筹集,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职工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市直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4%筹集,区县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区县政府确定具体标准施行;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医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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