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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日照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30号)

文章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31 10: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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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4〕3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工作,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与个人账户计入调节机制,调整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0〕61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发〔2000〕64号)、《关于印发〈日照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日人社发〔2011〕1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标准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办理脱钩。
  1、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完全脱钩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个人账户计入不再与单位缴费挂钩,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且实际缴费满10年的退休人员。
  (2)单位自2003年1月整体参保,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无欠费,且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2、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部分脱钩标准。
  201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达到30%以上或者累计结余可支付15个月以上的统筹区域,单位整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5年以上且无欠费,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个人账户计入继续与单位缴费挂钩。
  (二)2015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办理脱钩。
  200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5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自2003年1月1日起至退休期间不得中断。实际缴费年限有中断的,应在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前,将中断的实际缴费年限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年限计算到月,补缴标准为实际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符合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医疗保险待遇和个人账户计入直接与单位缴费脱钩。
  二、建立统筹基金当期结余与个人账户计入调节机制
  上年度完成职工扩面任务和基金征缴计划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超过30%的统筹区域,本年度计入个人账户数额上浮2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按收付实现制计算,期限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上调个人账户计入时间为本年度6月至次年5月。
  三、其他事项
  (一)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取消上限标准。
  (二)经本人同意,大额医疗救助金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扣,没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职工仍按原渠道缴纳。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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