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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关于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8-08 09: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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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4〕9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做好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领工作,根据《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和时限
  (一)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二)补贴时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自享受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可延长至退休。
  二、申领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办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手续后,于当年每季度末15日前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发放凭证、《日照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手续。
  (二)审核和复核。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应享受人数及金额,签署意见后,于当年每季度末20日前传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资金。
  (三)发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补贴发放给用人单位。
  三、有关管理规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季申领两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季进行拨付。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停发岗位补贴。补缴后亦不予拨付。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被其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
  (三)就业援助对象退出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与就业援助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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