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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核对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22 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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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日住金〔2017〕13号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核对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设定。按照《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日照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日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095元,月平均工资为4924.58元;省政府公布的日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据此,确定我市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4774元,最低限额为164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545.76元(14774元×24%),下限为164元(1640元×10%)。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确定。根据《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从上一年7月至本年6月月工资总额的平均数。新参加工作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如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为其本人发放的首月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限额的,按最低限额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我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

如单位符合条件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的,参照《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结息和对账

(一)结息。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二)对账。各缴存单位请及时通知本单位缴存职工认真核对本人缴存明细、缴存余额情况,同时需对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核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可以通过各管理部的查询机、公积金卡发卡银行ATM机、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rzgjj.com)、单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系统等多种方式查询。如对于缴存信息等有疑问,请及时向缴存管理部反映;个人信息需要变更的,请向缴存管理部申请变更。

三、缴存单位基础信息的核对

(一)核对范围。2017年7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所有单位。

(二)核对流程。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两项工作同时进行。由财政代发工资的单位,缴存基数直接由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只开展基础信息核对工作。

1、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基础信息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上述表格可以到各管理部窗口领取,也可以在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rzgjj.com)上下载打印。

2、单位经办人员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基础信息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份职工工资清册,到缴存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手续。

3、管理部前台工作人员核验单位相关信息,审查并确定职工月工资基数,确认后打印《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基础信息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二份,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加盖管理部业务专章,管理部和单位各留存一份。

4、管理部审查时,要比对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填报工资的差别,数据不一致的,要求单位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或到单位调查核实,属单位填报原因的,责令单位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0日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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