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定于2015年5月4日至6月12日开展2015年度市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稽核范围
社会保险申报范围为市直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
二、缴费基数确定
(一)单位缴费以本单位所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二)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当年内新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当月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省劳社险函〔2006〕42号文件规定执行,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三)参保单位应据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201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7月1日后,将由社保信息系统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自动调整。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三、申报数据资料领取及报送
(一)数据资料领取
参保单位请于2015年5月4日起到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办公地点: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南路7号三楼)领取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资料,领取资料时请务必携带移动磁盘。
(二)数据资料报送
参保单位请于2015年至6月12日前(不含节假日)到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手续。申报稽核资料纸质大小为a4规格,并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参保单位申报稽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和数据:
1.《黄山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本表格一式一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2.《黄山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本表格一式一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3.《2014年度应付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本表格一式一份);
4.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退休职工须提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花名册。
五、申报稽核要求
(一)近几年来,各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高度重视,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
(二)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的《花名册》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用的,除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外,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个人损失由单位承担。
(三)本次申报以参保单位拷贝《花名册》时实际参保人数为准。
1.拷贝后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以新增当月缴费工资基数作为2015年度申报基数,不再另行申报。
2.报送数据资料时,《花名册》名单中存在已离职人员的,请在备注栏标注“离职”;
3.通过市社保局核发养老金的参保单位,其退休人员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将直接从信息系统中取值,不再另行申报。特殊情况请另附说明。
(四)参保单位填报《花名册》时,只填写职工工资栏目,其他内容不得更改,对表中的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等基本信息应认真核对,如出现数据有误,应另行填表向我中心申报更正。
(五)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在下半年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上门进行实地稽核。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
4.有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举报、投诉的。
附件1:黄山市2015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附件2:黄山市2015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
附件3:2014年度应付工资明细表
附件4:社会保险待遇重点内容告知
黄山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0日
附件1:
黄山市2015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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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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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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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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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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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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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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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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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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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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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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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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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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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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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照登记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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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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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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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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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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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参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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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月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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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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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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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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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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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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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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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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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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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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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遵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规定,据实提供了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将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过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本次申报的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真实可靠的。若有不实之处,业经发现,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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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征缴中心审核意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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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地址”:详细的邮寄地址;“成立时间”:批准成立时间或工商登记发照时间;“单位类型”是指“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类型”:“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联营、私有、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合资、其他经济”;“经营范围”:按企事业单位工商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记载填写。
2.本表格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2:
黄山市2015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
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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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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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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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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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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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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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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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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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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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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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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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领导签章:制表日期:
注:
1.个人身份:是-公务员身份(含参公),否-非公务员身份为;人员类别:11-在职,21-退休;户口性质:1-本地城镇,2-外地城镇,3-本地农村,4-外地农村,5-港澳台、外籍分类。本地指黄山市。
2.本表格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3
2014年度应付工资明细表
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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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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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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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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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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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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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领导签章:制表时间:
注:
1.此表为2014年度应付工资明细表。2015年新成立单位请填写参保当月至2015年4月的应付工资明细。
2.此表一式一份。
附件4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重点内容告知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
1.由于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原因导致参保职工延误办理退休手续的,延误期间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欠费单位负责补发。
2.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交,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对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费期间内暂停记载个人账户资金,不计算参保缴费年限,待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账户。因参保单位欠费造成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资格的,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参保单位支付。
三、失业保险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依照《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导致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标准比照同期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五、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1%;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缴费费率。
2.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职工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的,其职工享受所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4%的,其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政策咨询电话: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咨询电话:2521794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咨询电话:2539958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咨询电话:2320308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咨询电话:2320951
社会保险(五险)征缴政策咨询电话:2539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