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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宿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文章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6-05 17: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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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开发区、新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颁布《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办法》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按规定自行负担。

为落实《办法》要求,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将从2015年6月起,按月从各单位财政账户直接扣缴。请各单位于2015年7月1-10日,登陆“宿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jssq.hrss.gov.cn),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扣缴明细,如发现遗漏,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补办申报手续。

联系人:龚甲 联系电话:84359018

咨询服务电话:12333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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