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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公布2015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淄人社字〔2015〕164号)

文章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6-10 09: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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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

淄人社字〔2015〕164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市直管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61号)公布,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下同)为52460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51825元。我市在确定201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相关待遇的基数时,以此为依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根据市统计局2014年度统计年报,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50590元,以此作为2015年度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基数。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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