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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及提取政策

文章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11 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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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记者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州对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及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自本月15日起执行。

新政策规定,购买(含建造、翻建、大修,以下皆同)自住房的,在提取原则方面,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达一年以上”调整为3个月以上;取消“公积金缴存余额在5000元以上、参加单位定向开发建房的,所建住房第一层完工后才接受申请”两项规定;对“三年内无提取记录”调整为:对同一套住房,每个提取人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明确为“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同时取消“提取人必为购房人”限制,修改为缴存人的未婚子女购房、且子女在州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政策调整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相关规定。在提取原则方面,取消“公积金余额在5000元以上、借款人必须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至申请提取偿还贷款的上月止,并且月缴存额不低于中心当年规定的最低月缴存额”两项规定;对申请按月对冲还款的,取消“偿还公积金贷款一年(含)以上”规定。提取额度明确为“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

新政策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组合贷款本息类型。凡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协议》并发放的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其夫妻的住房公积金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节余,再偿还银行贷款。

新政策对可提可贷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在申请对象方面,新政策规定“凡符合中心贷款申请条件、本套住房又无提取记录的借款人,可申请可提可贷”。提取额度则为“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

新政策还增加了第三次贷款对象,即“在原工作地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后因工作调动、在新工作地购买首套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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