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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关于调整贷款首付比例等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02 20: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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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各受托银行、各缴存单位: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个人实际贷款额度

1、取消公积金贷款额与职工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挂钩限制,取消借款人月还款额不低于其家庭月收入30%的限制。

2、借款人的借款额度核定由不低于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月收入额的50%调整为60%或按扣除基本生活费后剩余金额核定,基本生活费核定标准为月人均500元。

二、降低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可随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有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行为的,需在最后一次支取后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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