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住[2017]22号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的
通 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菏政办发〔2008〕67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本级月平均工资的3倍。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调整为17079元,最高缴存比率为12%,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分别调整为2050元。
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工资基数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调整为1470元,最低缴存比率为5%,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调整为74元。
职工实际工资基数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高缴存基数17079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基数1470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介于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之间的,按实际工资基数缴存。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