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拓展八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降低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90平米以下不低于20%、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不低于30%均调整为不低于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90平米以下不低于20%、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不低于30%均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除商转公外,其他贷款品种的住房消费行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三年之内均可申请贷款。其中新房购房消费行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生效,二手房购房消费行为自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生效,装修消费行为自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放宽装修造价的认定范围。装修造价的认定范围由原来的仅包括装修主材和工费,不含电器、家具、灯具、洁具等其他耗材,放宽为可包括装修造价表包含的所有装修项目。同时,装修贷款取消装修现场照相环节。
(四)调整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审查范围。取消对借款人助学贷款信用的审查,已结清的各类信用卡不再纳入审查范围。
(五)调整建造、翻修、大修贷款额度。申请建造、翻修、大修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本中心规定的贷款额度范围内,最高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工程预算总价的60%调整为50%,在主体完工后发放。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并取消原有政策中贷款额度受购房所在范围(市区、县区)、配偶是否缴存公积金的限制;公积金装修贷款保留装修房屋面积的限制,装修贷款最高额度为90平米以下30万元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40万元,不分县市区。
在长治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同一套住房可以先申请购房贷款再申请装修贷款,两笔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不可以先申请装修贷款再申请购房贷款)。
(七)放宽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原来的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65岁。
(八)放宽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核定
还款能力由原来的按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的50%核定,调整为按包含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收入的6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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