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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02 2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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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中保障作用,依据晋建金字〔2015〕30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放宽租房提取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1、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前3个月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租房符合提取条件,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的租金费用。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费用提取。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租住面积确定提取标准。租房提取标准是:租住市区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房屋的,面积在90㎡以下(含90㎡)的月租金不超过1500元,90-120㎡(含120㎡)的不超过1800元,120㎡以上的不超过2000元。租住县区内房屋的,面积在90㎡以下(含90㎡)的月租金不超过1000元,90-120㎡(含120㎡)的不超过1500元,120㎡以上的不超过1800元。实际房租金额超出规定租金的按规定租金提取,实际房租金额小于规定租金的按实际金额提取。
  三、租房提取提供资料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是:
  ⑴ 公租房租赁证。
  ⑵ 房屋租赁合同。
  ⑶ 租金缴纳收据。
  ⑷ 租房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如是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单位或者民政局出具)或者离婚证。
  ⑸ 职工本人公积金联名卡或个人银行卡(折)。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是:
  ⑴ 租房职工夫妻提供公积金缴存城市双方无房证明,单身职工提供个人无房证明。无房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市区(含城区、郊区、高新区)提供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出具的无产权房证明;县区提供当地颁发产权证的部门出具的无产权房证明。
  ⑵ 租房合同或协议(内容须含租住房地址、面积、期限、租房人和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详细信息)。
  ⑶ 租房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如是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单位或者民政局出具)或者离婚证。
  ⑷ 职工本人公积金联名卡或个人银行卡(折)。
  四、骗提套取行为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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