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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用人单位如何确定职工的本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文章来源:常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6-20 17: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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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社会保险采用五险统一征收的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除以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月数)作为申报下一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每年的7月至第二年的6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

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是指上年度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

2.本年度新参保职工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

3.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单位,其职工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对申报的缴费工资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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