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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我市城镇职工医保今起启用新缴费基数

文章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1 16: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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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城镇职工医保今起启用新缴费基数
  ●在岗参保职工每月最少缴39.72元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少缴162.19元
  本报讯(记者杜玲)记者昨日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从7月1日起,我市启用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随之调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均为1986元、上限均为9930元,在岗参保职工每月最少缴39.72元,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少缴162.19元。
  按照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参保单位缴费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参保单位按职工实际收入申报工资后,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填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在本缴费年度内不作变更。
  根据市统计局下发的焦作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年社会平均工资为39717元。经过计算,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上限分别为1986元、9930元。根据职工缴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2%的标准,在岗参保职工每月最少应缴39.72元。
  另外,目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按时足额缴费,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转诊转院、门诊慢性病治疗等方面,均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
  调整基数后,选择4.9%缴费比例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标准为162.19元,加上大病保险每年70元,全年应缴金额为2016.28元;选择9%缴费比例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标准为297.9元,加上大病保险每年70元,全年应缴金额为3644.8元。根据现行的医保政策,缴费比例为9%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分别为:4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为102.61元;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为115.85元;已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为122.47元。
  市医保中心提醒: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尽快联系人事代理机构咨询缴费的相关事宜,避免因停保给自己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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