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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社局积极贯彻落实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9 14: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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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允许四类人员参保补费:一是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二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三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四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自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实施以来,昌吉州人社局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力争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政策下发以后,分管局领导带队专门赴七县市宣讲政策、每个县市利用一天的时间对人社局、社保局、社区及乡镇的经办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和政策解读,从出台政策的意义、补费对象、补费基数、缴费比例、经办程序、制度衔接、工作要求等几项内容进行解读。通过政策培训和文件解读,使经办人员及时掌握到政策要点业务规程,为严把握格政策界限,保质保量经办业务,更好的落实政策、服务群众提供了可靠保证。与此同时,还印发了通俗易懂一问一答形式的政策宣传材料,在社区、局网站、局宣传栏,广播电台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目前我州已审批3460人,参保补费2804人,享受养老金待遇1954人。解除了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后顾之忧,实现老有所养,促进自治州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州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吴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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