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凡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以前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以各种方式享受过政府和单位实物福利分房,且未办理“房屋租赁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未从父母、子女及亲友分得住房后转让过户)的,视为无房。职工现住房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亦按无房核定:
(1)全部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未承担优惠政策折扣价款)的;
(2)按市动迁政策动迁的两证临建住房、三证私有住房(全部用自有资金建、购),回迁安置时职工个人全额承付动迁安置费或以货币安置款购房的: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全部用自有资金建、购)的。
本文地址:本溪市:如何核定职工无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