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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天津市:丧失中国国籍人员个人账户清退问题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0-13 11: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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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长期在异国工作并取得当地国籍的人员来电咨询,曾经在天津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已经封存多年,而且今后也不会再回国缴纳社会保险,此种情况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是否可以将缴纳过的社会保险费予以退还?

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因此,参保人员丧失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书面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清退个人帐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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