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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04 21: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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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含)以上或女5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缴费
  超龄人员应自申请参保之月起向前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即180个月),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1998年1月。历年补缴费标准及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超龄人员应向本人存档机构提出参保补缴费和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申请,并填写《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经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档案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四、待遇计发
  超龄人员参保补缴费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本人存档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由存档机构向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退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退休核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并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超龄人员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和养老金标准按照其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月确定。
  五、工作要求
  解决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审查程序,认真核实身份,确保政策落实。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2月31日废止。
  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 附件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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