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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天津市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17 1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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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014〕62号 发文日期: 2014-07-11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确保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适当提高居民医保的筹资和保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自2014年9月1日起,政府补助人均增加150元,个人缴费人均增加10元。具体情况是: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80元提高到7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提高到670元。
  成年居民各档次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830元和1130元,分别提高到760元、990元和129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310元和610元分别调整为90元、320元和62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统一调整为670元。
  二、扩大城乡居民门急诊就医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范围由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并按照一级医院就医报销标准执行。
  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选择一家二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就医分级就诊医院。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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