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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天津市: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垫付医疗费报销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0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17 11: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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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4〕42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7号),现就大病保险垫付医疗费报销支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病保险垫付医疗费报销支付社会化发放管理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经审核应由大病保险支付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服务中心)确认后,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化发放信息,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于社会化发放不成功产生退票的,由大病保险服务中心反馈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社会化发放流程,重新核对确认参保人员社会化发放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传输至大病保险服务中心,大病保险服务中心依据新的社会化发放信息办理退票重付。
  二、居民医保服务中心代审代支大病保险费管理问题
  各区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审核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在实行全市统一社会化发放以前,暂按以下办法支付大病保险费用:
  (一)各区县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在审核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用时,应由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服务中心一并审核,并代大病保险服务中心支付。
  (二)大病保险服务中心根据各区县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实际支付需要,向居民医保服务中心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1.大病保险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各区县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签订周转金拨付管理使用协议,明确拨付资金数额、账户管理、双方权责义务等。
  2.各区县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应规范和加强周转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证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区县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审核支付的大病保险垫付医疗费用,在实现全市统一社会化发放后,大病保险服务中心应按规定收回周转资金。
  (四)各区县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审核代支的大病保险费用,经大病保险服务中心确认后,按规定及时划拨居民医保服务中心指定账户。
  三、其他有关问题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后再次住院的,应按规定开具住院资格确认书,并实行刷卡联网结算;因患重病住院时间较长,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需办理一次出院结算再次连续住院的,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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