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政策

天津市:《关于实施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2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1-08 22:27:32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名  称: 关于实施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014〕112号 发文日期: 2015-01-04
  关于实施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落实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保持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的平稳衔接,鼓励广大适龄居民尽快参保按时缴费,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且按照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继续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并适时调整。
  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发给80元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期内老年人生活补助不做调整。2018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发给老年人生活补助。
  三、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负担。区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老年人生活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适龄人员参保缴费。对于过渡期内申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书面告知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再办理申领老年人生活补助手续。
  五、过渡期内达到60周岁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尚未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允许在年满60周岁的年度内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1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天津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 天津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9〕22号 天津市:关于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9号) 天津市: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垫付医疗费报销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0号) 天津市: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7号) 天津市关于贯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5号) 天津市:关于201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9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6号)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下发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确定了2021年社会保 [天津市]关于贯彻执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天津市:关于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21号) 天津市: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 天津市:关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1号)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