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政府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文件),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出台六项措施,大力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民政、发改、财政、住建、卫计、人社、教育、规划、国土、国税、地税、广电、供电、电信、工商、物价、质监、药监、商务、人防、公安(消防)、老龄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县开发区和各乡镇都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重点工作、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2号)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经民政部门依法许可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具备划拨条件的,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条件的,可依法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在地价上按70%的比例给予优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建设并运营的,依法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雷技术服务费、供排水设施使用费、土地测绘费、卫生监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我县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经供电、供水、供气及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同意,免征固定电话初装费、用电报装费、天然气报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只收取直接成本费,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利用有线网络接入互联网络的免收宽带初装费。对办理通信、宽带互联网及其他电信业务的费用给予优惠。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水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投资符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六联合”政务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英政发〔2014〕31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山县安商服务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英政办发〔2015〕3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落实补贴支持政策。全面建立重点针对分散居住“三无”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高龄老人等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每人每天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在2015年底前,对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县财政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入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给予运营补贴。加快建立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分别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贴。县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六、强化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县政府督查室、发改局、民政局要加强检查督办,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