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工伤保险政策

常州市: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文章来源: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0-28 21:11:54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2015年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10)。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

二、生活护理费(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为2324元、1859元、1394元。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当期缴费年度我市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每月4647元标准执行。

五、常州市2014年度参保单位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9.1‰。

六、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发标准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确定。

七、本次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8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常州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常州市:关于开展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单位2015年度年终考核等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常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对常州市市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行业类别调整分类的通知 常州市: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5〕180号) 常州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发布常州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常州市生育保险待遇计发标准和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的通知 常州市:2015年度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常州市: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常人社发〔2015〕1号) 关于2014年度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常人社发〔2015〕25号) 常州市:关于我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在领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6年度常州市市本级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的通知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